劍南春集團跟職工股東之間的矛盾仍未解決。8月30日,劍南春集團職工股東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我們的股份已經成為集團激勵員工的工具,這種行為侵害了我們的利益,必須得到糾正”。
據他介紹,2003年認股的資金來自改制時企業對員工轉換身份的補償。補償資金未到職工手上,由劍南春集團管理,直接轉成了購買股票的資金。
職工股東回憶稱,“當時要么拿著錢辭職走人,要么接受改制,把資金轉成對劍南春的投資,當時員工工資就達到2500元-3000元/月,沒人舍得辭職,再加上公司當時盈利狀況還可以,覺得改制后經營不應該惡化,所以有些人還追加了購買股票的資金!
2003年職工認購股份的時候,認股價格與同盛投資、藍劍集團相比,價格不低,在繳款時間上,只早不晚,所以員工認為自己的股票跟其他股東沒有什么區別!案闹茣r劍南春集團管理層跟職工講,出資入股之后就能真正變成公司的主人!币晃宦毠す蓶|代表說,主人不就是說股東身份嗎?
改制之后,職工股一直由劍南春工會代持。但是目前職工股東代表向記者透露,超過半數的出資人簽名要求不委托工會下的信托持股理事會管理職工股份,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能力的單位管理,保證出資人的資產保值增值。
投資者要求更換代持人,其中存在什么隱情呢?
新老員工的利益沖突
值得注意的是,改制后,企業發展過程中新進了大量職工,職工中形成了持股職工和未持股職工兩大陣營。
據未持股職工介紹,與持股員工相比,同工不同酬,每月工資低幾百元。這些人想要提高收入,就必須付出超過常人的努力,獲得配股增加配股進而參與分紅。
劍南春集團將職工股變為“受益權份額”,改制之后由“信托持股理事會”對新進員工(業績優秀者)、有突出貢獻的員工、新招聘中層及以上任職干部和業務員獎勵配售受益權份額。
由于工會在劍南春集團分紅的比例是固定的,老職工股東的每股收益隨著新職工股東的增加而被稀釋。職工股東介紹,不合理分配方案能夠成行的原因是持股理事長由劍南春集團工會主席兼任。他認為,工會代表所有職工,而持股理事會只代表職工股東,兩者存在利益沖突。
同時,2003年制定的《劍南春員工信托持股計劃實施辦法》(“2003版《信托辦法》”)規定,離職必須退股。于是,退出的職工股(受益權份額)成了新員工努力爭取的目標。
截至2012年6月30日,員工受益權份額配售的基本情況是:預留受益權份額1959萬元,現有未全額配售和尚未配售的員工1087人。劍南春集團稱,因公司不斷擴大規模,未來幾年內集團公司員工人數將會急劇增加7000-10000人。預留的受益權份額不能滿足配售需要。
一位退休職工提出,“我比喬天明等高管到劍南春的時間還要早,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酒廠做出了不少貢獻,為什么退休的時候要凈身出戶,把我的股權收回去去激勵新員工呢?”該退休員工還提出,“拿股份去激勵新員工,的確對劍南春發展有利。但是,為什么拿出股份的不是同盛投資,不是喬天明,而是普通的員工呢?為什么被稀釋的不是高管的股份,而是普通員工的股份呢?”
2012年8月10日,劍南春全體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訂了的《劍南春員工信托持股計劃實施辦法》(“2012版《信托辦法》”),其一個目標就是“為促進公司發展,兼顧未配售和未全額配售員工利益”。又規定,以前因正常離職被回購的股份可以重新購買回來。
按照劍南春公布的資料,如果被強行清退的職工股重獲受益權份額,受益權份額比2003年時多了560萬元。
毫發無損的同盛投資
職工股股東介紹,由于工會分工比例是固定的,而職工股的數量在增加,每股受益被稀釋,同樣都1萬元的入股資金,高管通過同盛投資入股,分到的紅利就比員工通過工會入股分到的多。在新老員工的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中,喬天明的同盛投資毫發無損,還坐收業績增長帶來的漁翁之利。
原職工股東認為,做到這一點與劍南春集團信托管理機構設置密切相關。
信托持股理事會7名理事由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理事長可以工會法人股股東代表身份,參與股東大會,了解公司資產和盈利狀況,維護職工股東利益。但是工會主席不是選舉產生。
其余理事由“信托持股委員會”推選產生!睹袷滦磐泻贤a充合同》規定,“全體受益人一致同意員工信托持股管理委員會成員根據公司現行機構設置及相關部分責任擔任”。
職工股東透露,持股管理委員會會員身份對應的是中干職位,中干離任后由繼任者接替,不用職工股東選!俺止晒芾砦瘑T會實際上就是公司中干委員會,他們開會討論什么內容,做出什么決定我們職工股東根本不知情。而且中干這幾年受益權份額一直在增加!
現在,職工要求行使股東權力,審議表決重大資產交易,要求管理層就劍南春的發展問題向職工股股東述職。而劍南春董事會稱,“如果有人要求了解詳細情況,可以直接找董事長喬天明本人咨詢!
不難發現,改制之后,職工股已經變成了劍南春管理層激勵在職員工的工具。
2012版《信托辦法》毫不掩飾的將職工股說成了公司的激勵工具?倓t就拋出劍南春的目的:為結合產權制度創新的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在改制后的企業中形成新型勞動用工關系和激勵、約束機制,探索正確處理資本與勞動關系的途徑,制定本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