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30日公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這兩部新規將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為開辦養老機構設立了門檻,包括床位數在10張以上,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等。
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指出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還明確,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或有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養老機構,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這兩部新規,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所長杜鵬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此前我國缺少對養老機構管理部門的明確界定,這為養老機構內老人的生命安全和照料質量帶來了隱患,在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大背景下,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和管理主體作出明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這兩部新規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明晰政府職責,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管,推動養老服務業的發展。
他同時表示,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政部出臺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將為各地執行落實法律條文提供具體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