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環保聯合會通報2014年環境維權情況。據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馬勇透露,截至目前,今年只有兩家環保組織提起了4起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面臨叫好不叫座的尷尬局面。 不久前,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業從判決當天起30日內將1.6億余元支付到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據了解,這是迄今為止全國環保公益訴訟中賠付額最高的案件。 但是,雖然新《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賦予部分社會組織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環境公益訴訟獲得從無法律依據到有明確法律規定的突破,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寥寥無幾。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政策與資金的匱乏,此外,歸屬于地方的環保組織還要頂住地方壓力,而一些技術問題也限制了環境公益訴訟的開展,比如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資金的歸屬問題等。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今年1月7日起施行。據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同一污染環境行為的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從法律層面上,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它使得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在檢察機關之外又添加社會團體這一幫手。 但也必須看到,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并非一蹴而就:一方面,與國外相比,我國社會公益組織發育相對落后,在公益訴訟的調查取證等方面仍受到諸多限制,這就要求在清除法律障礙之后,還要賦權社會團體讓其擁有能真正實現“獨立調查人”的權利;另一方面,此次修法并沒有承認個人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自然是一件憾事。 確立公益訴訟的意義在于,它能夠更好地培育普通公眾的公民意識。相較于以調整個人之間利害沖突為主的民事訴訟,公益訴訟不僅具有糾紛解決、公共利益維護、不當行為糾正等功能,還具有形成社會公共政策、創設或擴展權利、制約公權等特殊功能?梢哉f,通過民訴法和環保法“變法”,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既是現實的迫切需要,更是構建公民社會的一個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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