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絕非為“混”而“混”,其最終目的是通過資本混合而推動體制機制優化,繼而增強企業競爭力。國有企業集團公司或總公司體量大,能級高,在制度上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只有在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層面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從全局上和根本上重構企業運行的體制機制,增強企業發展的活力、動力和競爭力,放大國有資本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混合所有制改革絕非為“混”而“混”,其最終目的是通過資本混合而推動體制機制優化,繼而增強企業競爭力。國有企業集團公司或總公司體量大,能級高,在制度上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只有在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層面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從全局上和根本上重構企業運行的體制機制,增強企業發展的活力、動力和競爭力,放大國有資本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