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過程中,有時需要針對某些專業問題進行司法鑒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就案件涉及的專業問題委托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意見書。如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能否提起民事訴訟呢?
劉紅因自身疾病前往某醫院住院治療。治療期間因醫療機構過錯而導致劉紅身體遭受損害,劉紅以某醫院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請委托某鑒定機構就相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此后該鑒定機構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及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作出后,劉紅以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存在違法情形、鑒定結論存在錯誤為由,將鑒定機構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鑒定意見違法并退還鑒定費。
經審查,劉紅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案件中,未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而本案所訴事項實質系否定該案中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鑒定意見系證據種類之一,鑒定機構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進行鑒定,履行鑒定人職責,與案件當事人之間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二者之間產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存在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后劉紅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劉紅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證據包括:……(七)鑒定意見;以及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由此可知,鑒定意見系人民法院為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而委托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提出的意見,鑒定機構與案件當事人之間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且鑒定意見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證據,對于證據是否采信,應當由人民法院結合具體情況加以判斷,鑒定意見本身不具有可訴性。故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進而提起民事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范圍。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應當如何維護自身利益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若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自身權利:1.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要求鑒定人出庭;2.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3.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