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雷士”)與山東雷士照明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雷士”)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713號民事裁定:駁回惠州雷士的再審申請。此前,惠州雷士因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魯民終905號終審判決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公開資料顯示,雷士照明由重慶籍企業家吳長江創立,從一家小作坊起家,迅速發展壯大,一度躋身全球照明行業前五名。2022年,惠州雷士以“侵權”為由發起訴訟,要求山東雷士變更雷士字號、停止侵犯雷士商標權,由此爆發“兩個雷士”紛爭。
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魯民終905號終審判決載明,2024年10月1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侵害雷士照明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了惠州雷士要求山東雷士變更雷士字號的訴訟請求,認定“山東雷士公司使用‘雷士’字號獲得了惠州雷士公司明確授權”。終審期間,惠州雷士主動撤回了山東雷士停止侵犯雷士商標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表示了明確支持,其再審裁定書認為,“考慮惠州雷士與山東雷士的歷史淵源、《授權書》的相關約定等因素,(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山東雷士使用‘雷士’字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亦無不當?!?/p>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書載明,根據一審、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雷士”字號最早由吳長江投資設立的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使用。2006年4月29日惠州雷士成立,吳長江擔任惠州雷士的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2008年3月27日山東雷士成立,吳長江的配偶吳戀是山東雷士的控股股東。山東雷士自2009年起就與惠州雷士訂立多份合同,雙方長期存在業務往來。由此可見,山東雷士成立之初與惠州雷士存在密切關系,且惠州雷士明知山東雷士登記使用“雷士”字號未提出異議。同時,山東雷士提交的《授權書》明確記載惠州雷士同意山東雷士在存續期間企業名稱使用“雷士”或“NVC”字樣。
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采信《授權書》并無不當,因為“惠州雷士雖然主張上述《授權書》系偽證,但不否認其上所加蓋公章的真實性,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使用公章的行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約定的情形”。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書所說的《授權書》是指惠州雷士2012年8月向山東雷士頒發的《承諾書》《授權書》《補充授權書》等系列授權文件。這些授權文件載明,惠州雷士同意山東雷士在存續期間企業名稱使用“雷士”字樣,授權山東雷士有權在9類和11類商品上使用“雷士”。
“NVC”“光環境專家”“雷士NVC”等商標,享有20年商標使用權(2012年-2032年),且該相關授權明確約定“不可撤銷,不可解除,長期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書還指出,由于“雷士”系列商標權均歸屬于惠州雷士,山東雷士應當規范使用其企業字號及企業名稱,不得單獨或突出使用“雷士”字號?!。ㄧ娦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