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發布《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
    2007-08-17    記者:張莫 實習生:劉雪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8月15日發布《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該規定適用于對不同保稅監管區域的多項外匯管理政策進行整合,對滯后于保稅監管區域發展的政策進行調整。
  新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如下:一是繼續保持區內外匯管理政策優勢。區內企業與境外從事貨物交易,無需辦理核銷手續。區內企業和境內區外企業交易可以人民幣或者外幣計價結算等。二是統一部分區內外政策。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購匯與結匯、資本項目投資與對外擔保以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便利,實施與保稅監管區域外同樣的政策。三是適應區內企業交易方式和物流發展的新特點,簡化審核材料要求,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外匯支付可直接到銀行辦理。
  近年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保稅港、綜合保稅區、跨境工業園區等不同類型保稅監管區域發展迅速。受到政策因素的限制,保稅監管區內一直存在物流與資金流不一致付匯、特殊經濟區域間的外匯收付以及外匯不足無法支付境外商品費用等問題。新管理辦法的發布施行將更加便利區內企業運作并促進保稅監管區域發展,同時也有利于有效監管。此管理辦法將自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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