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在華NGO:與開放的中國同行》 作者:韓俊魁
等 出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國際性NGO近幾十年來在國際社會以及經濟、政治、文化事務中十分活躍,透過公益理念及發展工具創新提升了慈善事業運作效率,為全球各類弱勢群體提供了物質資助和精神撫慰,同時對國際政治、跨國企業的運作邏輯產生了深刻影響。
中國改革開放后,一些國際NGO進入中國,深度參與了中國的經濟發展、社會轉型等領域,特別是在文化教育、救災減災、社會福利、慈善救助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值得一提的是,國際公益NGO多將資源集中在中國中西部貧困落后農村地區,通過引進和注入大量境外資源,開展包括小額信貸在內的各類發展項目,引導農民參與,推動社區發展,改變當地的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對于改善貧困農民特別是老弱病殘婦幼等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況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對外開放的推進,更多的國際NGO進入中國,在為中國帶來更多海外資金、項目方式和社會事業管理經驗的同時,也帶來了現實挑戰:在華國際NGO價值目標、政治意圖、運行方式千差萬別,絕大多數沒有在中國的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注冊,游離于政府監控和社會監督之外。這種挑戰在國際NGO參與并作為主力軍推動中亞等地區國家“顏色革命”后,變得更為嚴峻。將在華國際NGO納入法治化監管范疇,既有利于保障我國的國家安全,也將保障這些NGO組織的合法權益。
新出版的《境外在華NGO:與開放的中國同行》一書通過團隊調查和研究,系統闡述了在華國際NGO組織在我國境內的發展現狀、合法性、與本土組織關系、公益供給等重大問題,提出了針對在華國際NGO及政府相關部門的政策建議。
在華國際NGO發展現狀
中國改革開放后,就有規模較大、公信力較高的國際NGO與我國政府取得聯系,獲準在賑災、保護大熊貓等議題領域入華發展。1992年后,隨著NGO進入國際發展政策的主流,國際NGO加快了進入中國的步伐,主要議題集中在環保、兒童婦女保護、艾滋病防治、公平貿易、自然災害回應、鄉村治理等領域。
《境外在華NGO:與開放的中國同行》一書研究分析指出,在華國際NGO組織有20.8%總部在中國香港,另有37.5%、16.7%為美國注冊的NGO,其他國家和地區派出的國際NGO各自均不足5%的比例;其在華總部多集中于北京,分支機構多分布于北京、上海、昆明和成都。
令人擔憂的是,這些NGO基本未能獲得合法身份,要么不注冊,要么通過變通的注冊方式,如工商登記注冊成公司等,以獲得招募員工或轉賬等權限。即便如此,仍有許多未經合法注冊的國際NGO在具體事業上與中國各級地方政府建立了合作關系,對后者合作誠意與效率的滿意率也高達65.1%。
法律體系及監管滯后
中國2004年3月8日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了涉外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事宜,另有部分部委文件設立了在華國際NGO需遵從的禁止性規定。而對如何有效管理、促進在華國際NGO發展,保護這些組織及其員工合法權益,均無明文具體規定。而既有規定操作也顯生硬,目前在華國際NGO保守估計已超1萬家,但取得合法注冊資質的僅有16家境外基金會代表處及7家涉外非公募基金會。
對在華國際NGO的實際監管,也陷入部門、層級條塊分割。如前述,民政部單單批準了23家在華國際NGO,但國家外國專家局管轄、掛靠一些部委和官方NGO的在華國際NGO卻可以在“不登記”非法狀態下“合法”行動。無分合法或非法NGO,在華開展慈善活動也都不在公安部門監管范圍之內,后者只能管住外國人出入境。簡言之,針對在華國際NGO的監管存在諸多缺位和越位現象。
在華國際NGO的合法性
《境外在華NGO:與開放的中國同行》一書將在華國際NGO的合法性,界定為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社會合法性。書中通過國際宣明會與云南省永勝縣的救災、災后重建、助孤以及扶貧合作等案例分析指出,在華國際NGO與中國地方政府存在“基于互惠的交換”合作關系——外資(海外資金)的注入直接推動了受助地社會事業的發展,改善了地方公共產品供給,讓地方政府獲得了政績;而在華國際NGO則由此取得了地方政府、中國官辦慈善組織、民眾的承認,即半公開的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以及明確的社會合法性。
但是,由于法律體系及監管滯后,一些在華國際NGO即便在中西部農村等地取得了可觀的扶助成績,獲得了社會合法性,也會因為前述模糊、半公開的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而使得其活動范圍及與政府的合作延續存在變數!毒惩庠谌ANGO:與開放的中國同行》書中談到,這種變數常常因人而異、因政策變化而異、因地域而異、因互惠內容而異,影響了在華國際NGO與政府合作的相互滿意度。
同樣,國際美慈組織汶川災后社區減防災及心理干預項目的實踐也表明,由于法律合法性缺失,造成在華國際NGO為完成公益任務而不得不采取“違法”手段,如違反中國的外匯管理與基金會管理規定從國外直接帶入大量善款。
政府監管的困惑
書中第五章以我國四川、云南省地方政府對在華國際NGO運作的監管回應為例,談到了相關地方政府在促進在華國際NGO發揮作用與有效監管之間做出平衡的困惑。首先,國家監管部門間的條塊分割延續到地方,讓地方各部門對國際NGO運作采取競相推諉與攬功(利益分割)的態度,即不首先表態、不首先提供協助、出現利益和政績時爭相爭奪、出現問題時相互推卸責任。其次,地區之間分隔十分明顯,國際NGO跨地區項目運作十分困難。第三,國家外事規定及NGO監管規定模糊混亂,讓地方官員無所適從,明哲保身的官員常常選擇回避或嚴加監管;還有些銳意改革、思想開明的官員采取積極合作態度,卻在操作中收到利益分割部門的掣肘。
政策建議
《境外在華NGO:與開放的中國同行》建議在華國際NGO要盡可能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應設法回避可能招致中國監管部門擔憂不滿的業務領域,并加強政府溝通,爭取理解與支持。
這本書提出了切實加強政府對在華國際NGO監管的政策建議:第一,設立國家和省兩級分級管理模式,以委員會形式納入多個部委(部門),分別處理政策疑難解釋和具體操作,盡早結束在華國際NGO多頭管理的局面。第二,效仿越南,采取工作許可證、項目辦公室許可證、代表處三種登記備案模式。第三,要求在華國際NGO按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與其在華招募的員工建立規范的用工合同關系。第四,讓在華國際NGO享受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減免優惠。第五,建立政府主管部門與在華國際NGO定期交流制度,并委托第三方定期評估其運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