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08年1月1日生效期的臨近,《勞動合同法》尤其是其中有關“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俗稱“終身合同”)的條款,被有的企業誤解、曲解、甚至抵觸,通過讓員工先“自愿”離職后入職、先成立新公司再“派遣”老員工、轉換勞務合同讓員工工齡“歸零”等手法,突擊辭退員工。一些企業之所以如此“機關算盡”、“大動干戈”,主要是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有“三怕”:一怕勞動違法行為將面臨高額經濟補償。二怕不能再靠“炒人”來管人。三怕辭退員工不再“干凈利落”(據11月28日“新華視點”)。
《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體系,而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以社會公平為價值追求,并注重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和照顧。以往,由于“資強勞弱”,在一些企業,普遍存在勞動保護遠未達標、工傷頻發、超時加班加點、職業病危害廣泛存在、勞動者工資水平低下、拖欠和克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無從談起等現象!秳趧雍贤ā返牧⒎ㄗ谥茧m然由最初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改為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其突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傾向依然。 《勞動合同法》中的許多規定,確實會讓一些企業害怕。比如,拖欠工資,員工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讓員工加班,企業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員工被炒魷魚,最高可拿到三年工資補償;不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欠薪,可能雙倍賠償;派遣工出意外,用人、用工單位連帶賠償;社會保險必須在合同里明確;試用期不好亂炒魷魚;口頭變動勞動合同無效;辭退員工須通知工會,否則可能面臨敗訴等。這些規定,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可以看出,與其說是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強化,不如說是對勞資關系不平等的“矯正”,是勞動者權益的“歸位”。一些企業很“怕”,是好事。 一則是,有了《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勞動者不再像以往那樣“軟柿子好捏”?梢宰屇切┛俊俺慈恕眮砉芾,動不動就揚言“四條腿的蛤蟆不好找,兩條腿的人掃帚一動一大堆”,滿腦子“暴利思想”,對員工想辭就辭、一辭百了的企業,改變用工不簽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者身份混亂、隨意侵犯勞動者權益等的人不再那么隨心所欲,更能促使企業對員工從壓力式管理轉向激勵式管理,從不平等管理轉向平等管理,從粗放式管理轉向精細化管理,這既有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緩和勞資矛盾,也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和社會穩定。上海部分企業家認為,《勞動合同法》對一個能夠自覺遵守法律的企業來說,并沒有什么直接利害關系。如果只想到要怎樣辭退職工方便,怎樣利用職工的青春勞力,怎樣讓利潤最大化,可能任何條款對企業都是不利的。 再則是,這些年來,許多企業的發展,走的都是“低成本、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道路,這種粗放式的經濟發展,在資本積累階段是必要的,但時至今日,“民工荒”日益普遍,“以人為本”、“共建共享”、“效率與公平兼顧”等理念深入人心,如果還有企業不是通過優化管理、自主創新等手段降低成本、留住員工、謀求發展,還將“零社!、“低工資”等視為“核心競爭力”,那就不僅不合時宜,將被時代淘汰,也不利于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在我國勞動力成本優勢漸失的趨勢下,《勞動合同法》對新一輪產業升級無疑會有“倒逼”機制。 總之,《勞動合同法》,讓一些企業誠惶誠恐,恰恰反證了它出臺的必要性。當然,從一些企業惡意規避的現象來看,它的實施將面臨不小的阻力,這既需要認真聽取各方反映,盡快出臺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更需要相關部門切實加大執法和監管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