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政府優先采購成為自主創新的催化劑
    2008-02-29    江西 魏文彪    來源:經濟參考報

  由財政部制定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近日開始實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政府采購首購和訂購的產品應當具有首創和自主研發性質。首購產品編入目錄有效期內將優先采購。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強調,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本國產品。(2月24日《人民日報》)

  由于使用國外技術需要支付相當的技術費用,我國相關企業利潤微薄,而且由于國外公司拒絕轉讓技術,所以我國部分企業難以擺脫受制于人的命運。面對這樣的情形,國內不少企業萌生了自主研發相關技術的想法。但是由于技術力量相對薄弱,技術上尚不夠成熟,國內一些企業自行研發的產品競爭力不是很強,許多技術與企業處于“踩”一下即可能垮塌、“拉”一把則可能扶搖直上的境地。在這種情形下,產品采購量很大的政府采購如能敞開大門、伸出援手,我國不少自主研發的技術與企業就可能絕處逢生,這樣就必定會進一步堅定這些企業走自主研發與創新道路的決心與信心,并對其他正致力于自主研發的企業起到激勵作用,從而推動我國自主創新事業的發展與進步。
  政府優先采購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技術與產品,不但會促進那些已經走上自主創新之路企業的發展,而且還能“誘導”更多尚未自主創新的企業走自主創新的道路。因為政府采購是一塊相當大的蛋糕,沒有企業不“垂涎”,如果本國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產品在政府采購中享有優先權,則必定會有不少國內企業為分取其中一杯羹而摒棄原先依托國外技術的生存方式,改走依靠自主創新謀求發展之路,這樣一來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匯入自主創新的洪流當中來。政府優先采購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產品所以能夠發揮這樣的效用,是因為制定這樣的采購方略,相當于是政府在通過經濟手段引導企業走自主創新之路,這在政府不能強制企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無疑是有利于促進自主創新的一種明智而有效的辦法,其選擇的路徑與政府推行綠色采購制度大致類似。
  近些年來,一些地方與項目的政府采購習慣于采購國外產品,而將包括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產品在內的國內產品拒之門外,這樣的做法不但是對于國內產品同等競爭權利的粗暴剝奪,而且不利于國家自主創新事業的發展。需要看到的是,一些地方與項目的政府采購所以拒絕國內產品,除了相關負責采購事宜人員盲目崇洋媚,看不起本國產品之外,很大程度上也與國外企業提供的商業賄賂更為隱蔽,更能假借諸如“出國考察”等名義遮人耳目地進行有關,所以政府優先采購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國內產品,難以寄希望于負責政府采購事宜人員的自覺,而必須通過出臺相關規定予以明確,且必須規定對于歧視國內產品、擅自采購進口產品責任人的具體罰則。從這個意義上說,財政部制定并實施《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規定政府采購首購具有首創和自主研發性質的技術與產品,明確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本國產品,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與實施緊迫性。
  對于公民個人來說,是選擇國外產品還是國內產品,是否選擇國內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產品,均是其個人自由,他人與政府不得干涉。但是政府負有促進本國企業與經濟發展及科技事業進步的職責,所以政府采購優先購買國內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產品,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正因為如此,政府采購優先采購本國產品是國際通行做法。我們看到,發達國家與地區都通過立法等手段硬性規定本國技術與產品在政府采購中的優先權,作為科技發展相對落后、經濟相對不發達的我國,就更有必要確立政府采購優先購買國產貨與自主創新產品的原則。
  國家的發展最終要依靠科技進步,國家之間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科技水平的競爭,所以我國要能取得更大的發展與更長遠進步,要能在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堅決走自主創新謀發展的道路,而我國自主創新能力要能不斷得到增強,需要政府采取多種途徑激發科研單位與企業的創新精神與意識。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采購優先購買具有自主創新性質的國內產品,是促進我國自主創新發展事業中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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