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國際金融環境下,加快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對于提高我國金融業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能力,維護我國金融安全與穩定等方面必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早在11年前,我國就啟動了有關存款保險制度方面的研究制定工作,但主要緣于客觀存在的金融機構與儲戶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等原因,研究進展十分緩慢,相關制度遲遲沒能出臺。在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風暴迅速席卷全球,給世界各國的經濟金融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給國際金融體系帶來巨大沖擊之后,作為構建現代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顯得越來越迫切了。 溫家寶總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今年,這個設想寫進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并體現在以此建議為依據編制的“十二五”規劃綱要第四十八章“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部分。這表明,重啟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設計工作,已進入國家最高決策層的視野,學界和廣大社會公眾的殷切期望有望變成現實。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一項十分艱巨而復雜的工作,絕非一朝一夕之事,F在,需要抓緊前瞻性研究設計、超前性規劃布局。 我國金融生態所固有的多層次性和復雜性特征決定了,必須有個強大的現代金融安全網與之相適應。面臨風云變幻的國際金融環境和不斷開放的國際金融市場,未來我國金融生態將呈現出多層次性和復雜性的發展態勢。同時,我國金融市場及其參與者也呈現出層次多樣性和復雜性的特征,既有外國銀行,又有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國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等。這在客觀上需要建立健全我國以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體系和處置機制為核心的現代金融安全網,并將其作為我國現代金融系統的堅強后盾。 現代金融系統一旦出現支付危機等系統性風險,就很有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各種交叉違約和系統風險迅速向關聯領域擴散蔓延,危及整個經濟系統的安全。從歐美等國家的金融救助處置機制來看,金融安全網通常包括三大要素: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和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當金融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金融安全網的作用機理是,對金融機構實施及時救援,同時啟動存款保險制度對儲戶利益實施預防性保護,中央銀行發揮金融體系最后穩定器的作用。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是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的需要。如果周邊國家和地區已經建立或率先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而我國在這方面制度缺位,一旦危機來臨,就有可能出現國內存款搬家,大量資本外逃現象,對維護我國的經濟金融安全極為不利。去年愛爾蘭在歐洲率先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便導致英國、德國等其他歐盟成員國大量居民存款流入愛爾蘭的現象便是例證。 鑒于當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尚不樂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將有助于減少不確定性因素對經濟金融安全的影響,正確引導合理預期。這將大大有利于增強決策者和社會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 事實證明,決策失誤、疏于監管、金融機構業務過度擴張等才是導致金融危機的根本原因,而儲戶則是無辜的受害者,按理不該對此承擔財產損失風險責任。實踐還表明,加強對儲戶利益的保護,對于穩定儲戶情緒,增強社會公眾戰勝困難的信心,盡早走出金融危機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強對儲戶利益的保護,其實質就是人本思想的體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根本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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