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交建最終確定以初步詢價區間(5元—5.4元)的上限價5.4元發行,由于在網下配售中,配售對象在5.4元之上的申購不足,由此聯席主承銷商包銷網下申購中認購不足的1.02億股。 這次,承銷商是在“主動”包銷。因為在初步詢價時提供有效報價的47家詢價對象管理的87家配售對象全都參與了網下申購,其中84家配售對象及時足額繳納了申購款,凍結資金總額為658127.6萬元,在5元價格以上的認購總股數遠超網下發售的份額。據統計,如按每股5.11元左右的定價,符合要求的網下申購量立馬會增加約1.26億股,那就無需承銷商余額包銷了。 筆者反復琢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這樣的規定是防止承銷商對發行價格的不當干預。無疑,在詢價制下,發行價只能由網下機構詢價決定,《辦法》拒絕承銷商參與創造股票發行價格。中國交建本來5元以上的網下認購是足額的,但若按發行人或承銷商指望的5.4元標準來衡量,確實認購不足,那該怎么辦呢?按《辦法》第三十二條“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可以中止發行”。 現行《辦法》沒有對哪種情況需要承銷商包銷作詳細規定,筆者的理解是,網下認購不足時(或者承銷商抬價人為導致的不足)并不能由承銷商包銷;只有在網上認購不足,并按《辦法》規定將其回撥到網下時仍然申購不足的,承銷商才能包銷不足的部分,而包銷價格則應由網下配售機構創造,承銷商只能與戰略投資者一樣,無條件接受這個價格。 承銷商“主動”高價包銷會使發行價抬高,假如每股5.11元是被市場認可的價格,那么承銷商認購1.02億股總共可能需要承擔0.3億元的投資損失風險。提高發行價顯然對發行人有利,由于戰略配售者、網下機構和網上認購者共認購8.24億股,發行人可多從這些投資者手里募集資金2.39億元,發行人的潛在利益,遠超過承銷商所承擔的風險。 就此次中國交建的發行而言,發行價定高,對發行人還有別的好處。中國交建此次發行的另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路橋建設。作為控股股東,中國交建持有路橋建設2.29億股,刨除中國交建及其下屬公司對路橋建設的持股,其他社會公眾持有路橋建設約1.58億股,此次吸收合并主要就是回收社會公眾持有的路橋建設股份。如此,社會公眾股東有兩個選擇,或按每股12.29元的價格行使現金選擇權;或將路橋建設轉換成中國交建,換股比例=路橋建設換股價格÷中國交建首次公開發行價。若中國交建發行價為5.4元,則換股價格為每股14.5元,路橋建設社會公眾投資者可將每股路橋建設轉換成14.5÷5.4=2.69股中國交建;假如發行價定為5.11元,那么每股路橋建設將轉換成2.84股中國交建,中國交建應將向路橋建設社會公眾投資者多支付0.237億股,價值在1億元以上。 本來,由承銷商認購一定比例的新股,承銷商就與公眾投資者有更多的利益共同點,有利于抑制新股發行三高現象,這也是市場所期盼的改革方向。但中國交建聯席主承銷商在網下有效申購本來足額的情況下,主動高價認購參與創造發行價,與其說是包銷,不如說是競購,值得商榷。因為這推高了發行價,投資者投資成本提高,風險加大。雖然讓承銷商認購一定比例新股,承擔一定投資風險的目的達到了,但離抑制“三高”、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這個根本目標卻更遠了。 在我國臺灣地區,承銷商自行認購一定比例股票的做法是提前預留,而不是把這些股票放在認購環節讓承銷商與其他投資者競爭搶購。筆者以為,真要讓承銷商認購一定比例的新股,倒不妨借鑒臺灣地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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