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顧名思義應該是“獨立”并“懂事”,但是,在中國很多獨立董事卻“不獨立”也“不懂事”被貼上了“花瓶”的標簽。對此,筆者認為,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成熟度越來越高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的日益完善,獨立董事的“花瓶”現象必須要改變。 從1993年的青島啤酒設立兩名獨立董事成為我國第一家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境內企業,到2001年8月,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把獨立董事制度納入了規范化的軌道,再到2006年的正式將獨立董事納入《公司法》,獨立董事在中國的成長有近20年的時間,獨立董事雖已“成人”,但是,許多人并沒有履行成人應盡的責任。
獨立董事作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是防止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最主要角色。然而,由于目前獨立董事的選聘都是由上市公司自行決定的,這就導致了這樣一種現象出現:如果獨立董事不“配合”由大股東把持的董事會,那么,他就極有可能失去繼續在這一家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的機會。這也使得大多數公司的獨立董事實際上淪為“花瓶”和“擺設”。 那么,獨董該如何保持“獨立”,且做到“懂事”?如何擺脫大股東的私人影響,發出自己真正的“獨立意見”?筆者認為,讓獨立董事真正“獨立”出來至少要先進行以下三項改革。 首先,改變當前獨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方式,不要讓大股東控制這項權力。我國上市公司存在著嚴重的“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問題,獨立董事無論是薪酬還是聘任,都是控股大股東說了算,無法真正獨立。因此,未來可以由上市公司協會成立一個獨立董事數據庫,上市公司需要獨立董事,由協會來推薦、選派獨立董事,并由協會向上市公司收取相關費用,向獨立董事發放津貼或報酬,以從根本上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其次,提高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可以確保對上市公司進行更有效、更嚴格的監管。獨立董事在美國發揮很大的作用,是因為其在董事會屬強勢群,可以把獨立董事的個人意志變成董事會乃至公司的意志,據1999年的數據,美國的獨立董事占到董事會成員的62%。而國內僅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同時,最好從法律制度上賦予獨立董事更多權限,比如允許獨立董事擁有公司的財務報表、分紅方案等重要財務材料,賦予獨立董事對被監督人員的質詢權等。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中,應當對獨立董事行使權力進行詳細的規定。 第三,建立獨立董事問責制。目前大部分獨立董事都未能履行其應有的職責,因此要建立獨立董事的問責機制,當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或者執業水平不能夠讓上市公司、投資者、市場和監督部門滿意時,就必須受到應有的處罰。而因其失職、瀆職而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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