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結構調整是“十二五”期間的重要經濟工作任務,筆者以為,不僅是經濟結構需要調整,房地產調控的結構同樣面臨轉型。雖然此前就曾明確“市場的歸市場、保障的歸保障”,但是保障房建設并沒能承擔房地產調控轉型的重任,房產稅更沒有發揮預期效果。筆者以為,房地產調控接下來要做的,是長期任務與短期目標的結合調整,不再只將眼光盯在每個月房價指數的波動上。 首先,健康穩定的房地產市場秩序能滿足不同階層的住房需求。 “十二五”期間,3600萬套保障房的建設體量,將大大改變原有住房結構,將保障范圍提升至20%,這意味著,目前一部分夾心層的住房問題將得到解決。然而,擺在保障房建設難題面前的,不僅有天量資金從何而來,還有保障房分配與流轉這個系統性工程如何完善?保障房分配如何確保公平、經濟適用房究竟能不能上市交易、如何流轉起來,這些都是需要從長計議的問題。 雖然,各地方出臺過一些符合自己地方需求的保障房流轉建議,比如不再建設經濟適用房、政府優先回購保障房等等,但是這些都尚缺乏頂層設計,沒有一個相對統一固定的標準。 其次,房產稅的確需要全面推廣,但并不完全是為了房地產調控。 房產稅試點,選擇在了房地產調控開始從嚴的2011年,這樣房產稅自試點之日起,就多了一層擔負房地產調控的重任。然而,從其微量的稅收收入來看,房產稅不能平衡土地財政的缺失,也并未給納稅人帶來過多的持有負擔,于是,房產稅就成為了“失效”的調控手段。 實際上,這些被人為添加的功能,房產稅本身就不具備,它能增加財政收入,但不可能和土地出讓金相抗衡。每逢年關歲尾,關于房產稅試點擴圍的討論聲音四起,同樣被冠以調控的重任。筆者以為,擴圍是需要,但不應該承擔不必要的責任,不能為了征收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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