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長治市苯胺泄漏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引起了全社會關注。隨著治污工作加緊進行,對受害居民和企業的補償問題也已提上日程。由于肇事企業投保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公司表示將在查勘定損后,根據合同約定快速理賠——這是“責任險”在維護公眾利益、減輕政府壓力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在完善社會管理體系過程有所作為的又一力證。 火災無情吞噬生命、食品安全千瘡百孔、環境污染事件頻發……近年來,由于政府管理缺位和企業治理缺陷所導致的安全事故不時發生,通過商業手段即責任保險來輔助政府開展管理、強化企業風險管控、提高補償百姓效率的呼聲越來越高:責任險承擔了肇事企業的民事賠償責任,哪怕其破產倒閉,哪怕責任各方推諉扯皮,都不影響受害者從保險公司得到相應賠償。強制責任險是弱勢一方的“保護傘”,是社會管理的“減壓器”,推行當加速。 在發達國家,責任險普及于很多行業,多達上百類幾千種,占財產險業務的比重一般為20%,有的高達40%,已經成為企業轉嫁經營風險的主要方式,成為政府掌控社會風險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國的責任險只有十幾個品種,占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左右。盡管近年來部分省市開展了“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但責任險整體上發展緩慢、阻礙重重: 首先是法律制度瓶頸。在國外,責任險的發展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后盾”。而目前在我國,責任險尤其是強制責任險的發展僅依賴行政推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企業、機構投保責任險的“剛性義務”。而業務“盤子”不夠大,保險公司就不能有效分散風險,不敢承保高風險項目。比如,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較之國際標準條款,承保責任非常狹窄,理賠條件相當苛刻,但費率卻很高,這是因為財產險公司在這一“小眾業務”上數據不完整,技術不成熟,只能通過“嚴苛”確保盈利。 其次是公眾維權意識尚不到位。盡管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屢屢曝出“潛規則”,但受害已久的消費者們并沒有聯合起來維權索賠。與國外企業出一次事故就面臨巨額罰款的情形不同,我國企業在違法成本較低的社會環境下,大多能化險為夷。這造成他們本身對責任保險沒有強烈的需求,也在無形中逃脫了商業杠桿對其風險管理的“挾制”。 再次,我國保險業“自身不硬難打鐵”——由于保險企業還存在服務水平低、經營管理落后、費率高、責任窄,以及缺少專業風險管控人才等“軟肋”,對責任險市場的開拓與培育仍然乏力。比如,交強險制度實施六年來,保險業始終未走出虧損的泥淖,意欲通過漲價消化粗放經營成本高企的觀點,遭到了公眾的強烈反對。此外,強制保險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其定價、條款需要經過監管部門“把關”,這對保險監管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戰。 然而,面對人民群眾對于“安全感”的渴望,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覆蓋面,再也不能“走一步看一步”——責任險固守3%的業務份額已長達十幾年,強制經營的試點工作雖有進展,但整體上落后于行業發展大勢。保險業應當秉承服務社會、擔當責任的發展理念,針對問題找差距、補不足,給予責任險發展新能量;各管理部門應結合本行業特點,加強立法和政策支持,優化責任險發展的外部環境,破除責任險發展的阻礙;而我們,每一名消費者,更要加強維權意識,被侵權時不依不饒,促使企業投保責任險,用浮動費率為其套上安全“緊箍咒”——擴大市場需求,既是責任險發展的根基,也是我們每個人的“安!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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