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廣場修得漂漂亮亮,而政府負債累累,這樣的領導班子算不算稱職?在此間舉行的浙江省“兩會”上,政府負債受到代表、委員們的高度關注。人大代表章鳳仙提議,建立政府舉債向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審批制度,同時,建立向上級政府備案和批準制度。(2月1日《中國青年報》)
這些年,有關地方政府負債的消息層出不窮,在各地如火如荼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主要的資金來源之一就是政府負債。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快出政績、多出政績,不惜大肆舉債,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上屆班子的政績,下屆班子的包袱”,造成國有銀行大面積壞賬,造成農民工工資被長期拖欠,諸如此類,惡劣影響應該說很大。但是,這似乎并未引起應有的關注,因為在我們的傳統觀念里,基建項目正是城市發展的標志———大廈越修越高,馬路越修越寬,廣場越修越大,表面的城市繁榮讓我們淡忘了背后的隱藏風險。 去年,美國新澤西州“關閉”已經沒有權力支出任何預算的州政府和日本北海道北部小鎮申請“破產”的新聞,曾經讓我們大大震驚過一回:原來政府也有可能破產。仔細想想,道理其實很簡單,政府借債無度當然有可能破產。然而在當下,地方政府和放債銀行似乎都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政府自認為沒有還不起的債,于是大膽地借;銀行自認為沒有收不回的債,于是大膽地放。尤其是當政績需求和腐敗需求摻雜進來后,政府負債自然越來越普遍。 章鳳仙代表提議的“建立政府舉債向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審批制度”,實際是在關注“誰來監督政府負債”這樣一個問題。但是,在這個問題成為問題之前,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其實應該是:政府負債究竟合不合法?如果政府負債本身就得不到法律支持,“政府舉債向人大報告和審批”自然純屬多余。根據《預算法》,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而且,即使政府想借債,也是“舉債無門”:首先,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其次,地方政府套不上任何一條《貸款通則》中規定的“借款人”定義,不具有向銀行借貸的資格。地方政府既不能成為合法的債務人,若靠代理人公司來舉債,我國《擔保法》又規定,地方政府不能以財政收入為支持來提供擔保。誰要是借錢給地方政府,其權益顯然得不到現行法律的保護。這個意義上,政府負債實際上是活躍于法律之門外的一個“怪胎”。 法律既然根本就沒有為政府負債提供合法性,當然更不會對政府負債設置防范機制:一方面,政府負債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高壓線”,只要借得到,不管借多少;另一方面,政府負債沒有償債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上一屆借的債丟給下屆來還,借債人無須為過度負債承擔任何責任。 政府負債所面臨的不只是一個“誰來監督政府負債”的問題,首先更是一個“政府負債合不合法”的問題:要么修改法律,讓普遍存在的政府負債獲得合法身份,同時加強監管,設限政府負債規模,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明確償債責任主體;要么繼續禁止政府負債,維護法律權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