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存安全隱患需主動召回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實施
    2007-07-30    王旭輝 張子瑞    來源:市場報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簽署第503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別規定》明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對違反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特別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同時,《特別規定》強調,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特別規定》明確,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短貏e規定》同時要求,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如果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這一規定義務,《特別規定》明確: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為了強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確保有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實處,《特別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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